您的位置:首 页 > 同人小说 > 职业生涯 > 职业生涯目录 > 章节目录 第94章 、文件(第1页/共2页)
返回目录 | 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收藏本页

职业生涯 章节目录 第94章 、文件(第1页/共2页)


****3*6*0**小**说**阅**读**网**欢**迎**您****

请用户自行鉴定本站广告的真实性及其合法性,本站对于广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宁头镇政府对争议地所作的处理,涉及三份文件:

    一是《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日期是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主要内容是:

    “新严管理区(也是大队、村委一级的机构)与本区的安浪、高室屯对罗红岭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新严管理区声称山场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自称持有一九六三年《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山场权属其两个屯集体所有。

    “经调查:多位曾历任新严大队领导的老干部,他们一致认为罗红岭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所持《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来历不清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召集争议双方代表到县档案馆查核《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结果该证的文字与档案存根内容相吻合。

    “根据双方的协商和调查材料,对上述山场作如下决定:(1)山权问题:山场地权按山林证归安浪、高室屯所有;(2)林权问题:山场的林权属新严管理区集体所有(现有林一次过砍伐分成,由双方协商解决);(3)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此山在一九八二年或一九八三年任何村队填有的山林权证,作无效证处理);(4)流经上述山场的水利设施,任何一方不得毁坏。”

    二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安浪、高室屯的几个代表,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用格纸(似乎是学生作业本撕扯下来的)手写的一份字据,其基本内容是: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中第二条林权问题,到二000年止,以后不作分成,永归安浪、高室屯所有。

    三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宁头镇林政办公室”用便条会签的字据,手抄内容是:“在处理意见的第二点林权问题加入如下文字:从一九九八年起,林权归属安浪、高室屯所有,林木永不分成;第三点: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改为将山权、林权归安浪、高室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常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认为宁头镇政府一是超越职权,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龚苍屯),现在仍可行政复议。

    由于生产队、屯、经济合作社是一回事,龚大哥掌管有“合作社”印章,因此,常健代龚苍经济合作社草拟《行政复议书》,被人是集桥县宁头镇政府;事项是:撤销《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包括有关修改补充文件),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所收集到的材料,常健在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一九八七年,原新严乡政府(后并入宁头镇政府)与人签订《关于承包山场种果合同书》,人实际经营“罗红岭”山场至今;因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的人挑起山林土地纠纷,本月初人才见到《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上述文件违反法律规定且很不规范,从未告知过人,严重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天快吃晚饭的时候,常健已基本上准备好材料,大哥、三哥和阿福、五哥也轻轻松松地回到了,常健问:“大哥,顺利吗?”

    大哥答:“顺利得很,就是时间太长了。该说的,我和老三都说了;他们是分别问话的,还让我们签字、盖手印。”

    常健又问:“没有什么手续给你们吗?”

    大哥回答:“没有,叫我们等候通知。”

    阿福插话说:“肚子饿了!先吃饭吧!我可受不了啦!”

    三哥也说:“开饭!我可要喝一点酒,累得真够呛!”

    第三天上午,原班人马还是两辆车到县法制局去,办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的手续。然后,常健提议转回宁头派出所看看有什么情况。

    派出所昨天接待的人不在,说是办别的事了。常健追问报案受理了没有?一个被称为副所长的人被缠上、查了半天,然后他气鼓鼓地反问:“你们不是已经签收过报警回执单了吗?”

    常健赶紧推出龚大哥和龚三哥,大哥说:“我们没有得什么单呀!”

    副所长把一个什么本子递了过来,指着存根联签收人的姓名大声问:“谁是龚祥书?来了没有?”

    龚大哥莫名其妙地答:“我就是龚祥书,怎么啦!”

    “这名字是你签的吗?手印是你摁的吗?不是你亲自签收报警回执单了吗?你到底识不识字?”

    “是呀!我签字、盖印不错!但没得回执单!我要找昨天问我话的人。”

    
>>>点击查看《职业生涯》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