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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 章节目录 第114章 、整改(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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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中旬,李某、陈某两个有带手机号码名章的人,给老班送来一纸《A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说是要动真格了。老班又把常健找去,还说要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处理问题。

    这次,老班将有关资料复印、准备好了,他让常健按顺序先看材料:

    第一份,是200X年7月14日和200X年8月6日“半截纸条”拼合的一张复印件,即两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知书》,这么排列对比一看,两者的区别更加明显。常健早已熟悉其内容,因此一眼而过。

    第二份,是三联《A市服务、娱乐业发票》拼合的一张复印件,即李某、陈某两人收取三个租户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单据,开票单位:盖有A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的发票专用章;开票人:李,收款人:陈(在此俩人均未盖名章,只写个姓氏);日期都是当年7月份的。

    第三份,即《A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序号是:A房执改字200X022号;具体内容是:“省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因未按规定办理西欧路35号院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行为,违反了A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另外,还有两份法律文件,是李某和陈某免费赠送的,人家说是法制宣传。一是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是《A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从理论上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它是不能乱收费的;房地产监察支队这种不伦不类的机构,应该不属于行政机关,也许是半官半民的事业单位编制,估计它不敢名正言顺地收钱。至于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这个名堂,懂行的人知道它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不懂行的人见它和房产管理局在一起办公,能以房产管理局的名义来办事,就认为是两个招牌、一套人马,自觉地服从它的“管理、服务”和收费。

    常健把材料、文件看完后,公司的领导也来齐了,大家就开始研究、讨论如何处理这事。老班先发言:“按照房产局的来人说,文件规定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200平方米以内的100元,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200元……查档费每套50元;我们属于逾期,还要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吕副总说:“那么多的铺面,按这个标准交费,每年就要多开支三、四万元;如果罚款再按套计算,开支更大!干脆把市场关闭算了!”

    滕副书记说:“不要急躁!我们让常律师说说嘛!”

    “好!我说一下。”常健见滕副书记点名了,就给大家讲自己的意见:

    “我认为是有人以房产管理局的名义乱搞名堂,我们这边应该是建材市场的事情,不是已经有一些租户办手续了吗?他们办也可经嘛!从主体方面说,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是个中介服务机构,无权强要我们接受它的服务,也无权强行收取服务费;房地产监察支队和房产管理局在这种情况下掺和进来肯定不对,不针对建材市场而针对我们公司,也是错误的。不理睬它,估计它也无可奈何!

    “从程序方面说,如果我们真的违法了,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能直接处罚。罚款的问题,吕副总过于忧虑了,办证也不定是一年一年地办的。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不是房产管理部门,前面两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知书》不是正规程序,这个把柄现在我们手上。

    “从法律效力上讲,省物价局、建设厅和A市政府的文件是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有冲突,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规范的行政许可是不收费的;它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也不衔接,设置处罚的依据不足。如果房产管理局强要处理,打起官司它不见得蠃。”

    吕副总插话:“常律师,你说了那么多,我就是听不明白。你干脆直接说我们怎么办吧!”说完他自顾自地喝一口水。

    老班表示赞同:“对!我们还是要解决实际的问题。”

    滕副书记帮常健的茶杯加了一些水,没有吭声。

    常健接着说:“如果要省钱,我们就以建材市场的名义,绕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和房地产监察支队,打个报告给房产管理局要求直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只要它签收了报告,问题就在我们这边啦!办与不办,它都收不了、也罚不了我们的钱,它要走法律程序我们也不怕。

    “如果想省事,就跟他们磨一磨嘴皮,讲困难、讲道理、讲利害关系、讲价钱,协商解决,少交一些费用,我们还可以转由租户来承担嘛!”

    大家冷场了一阵子,吕副总忍不住问:“讲完啦!”

    常健回答说:“我现在想到的就这两个方案,各位领导看采用哪一种?或者结合起来用也行!觉得有什么问题咱们还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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