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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章节目录 第14章 法庭上临危不乱(四)(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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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吕星科作了总结性的发言,当庭又发表自己的调查结论:“我认为,王长花是在忍无可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做出的伤害行为,并举出了相应的征据证明王长花长期以来饱受其丈夫及第三者的欺侮,而且已经在当地引起了公愤。”辩护人吕星科当庭宣读了多份证言,其中,包括王长花所在单位32路车队调度员刘金萍的调查笔录—-

    “做为被告人王长花的辩护律师,我曾找过32路车队进行了一番深刻调查,车队调度长刘金萍说,从前年10月份开始,孙定平和张文霞承包了队里的3754号车。后来有一天,王长花拿着孙定平的照片来到车队,问有没有照片上的这个人。车队的人问她是孙定平什么人,她说是孙定平的妻子。车队的人都不相信,因为大家原以为张文霞是孙定平的妻子。后来王长花经常来车队,他们3人经常吵架。去年7月王长花到车队上班,算外聘人员。从那时起,孙定平经常殴打王长花,王长花的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听车队的司机和售票员讲,有一次孙定平和张文霞打王长花,张文霞把王长花按在座位上,把她的嘴都打肿了。孙定平和张文霞长期同居在一起,不管自己亲生女儿和结发妻子王长花,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两人亲亲热热,根本就无视王长花的存在。他们的这种行为激起了大家的公愤,大家都认为他们太过分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发表的调查结论有无意见?”

    公诉人想发动新一轮进攻,但苦于没有新证据,只好有气无力说:“没有意见。”

    在控辩双方完成了刑事部分的举证后,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张文霞母亲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中每一项费用的产生经过。合议庭经合议后对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丧葬费予以了确认。

    审判长:“现由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所举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王长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长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被告人王长花,对刑事部分进行自我辩护。请你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面对公诉人列举诸多的证人、证据,大律师吕星科却毫不胆怯,这位“身经百战”,熟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各种法律、法规、批复的大牌律师,并不感到什么压力,这是他己经预料到的。所以,他从容不迫,成竹在胸,按照自己制定的策略,一一反驳。仿佛弛骋沙场上战将,旋转手中的刀枪剑戟,对纷纷飞来的乱箭,或挡、或拔、或躲、或挑、或进、或击、或攻,使之支支栽倒在地。也就是说,他井然有序地把小问题处理后,集中在大罪名上。

    辩护人吕星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王长花没有杀害而只有伤害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王长花想杀张文霞,她完全有条件将其杀死,而不是拿着刀乱舞。张文霞虽然后背二处受伤,但无一处是致命部位。是她身体向前扑,导致死亡,至于什么原因,什么动机,有待于进一步考证。辩护人吕星科同时指出,被害人张文霞有严重过错。”

    公诉人马上攻击说:“按你的逻缉,如果被告人王长花不是拿着刀乱舞,被害人张文霞怎么会扑向孙定平手握的杀猪刀呢?是前胸这一刀导致了被害人张文霞死亡。”

    辩护人吕星科很幽默地一笑:“公诉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我长时间思考的问题。不过你看过灯蛾扑火—-自取灭亡的壮观场面吗?”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这种比喻。”

    审判长:“公诉人反对无效。”

    辩护人吕星科:“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广大女士们、先生们。肉体遭到摧残固然痛苦,但无辜的心灵受到践踏却更加痛苦!你们听见王长花灵魂发出的惨叫声吗?你们听见她内心深处发出的嚎哭声吗?而本案被害人张文霞公开与被告人之夫孙定平同居,在32路车队同吃、同住、同行,根本无视王长花的存在。孙定平有家不归,为达离婚的目的,经常殴打王长花,曾经将王长花从中巴车去砖厂路上推下去,造成王长花受伤。张文霞也多次当着砖厂工人、车队同事的面,打骂王长花,气焰嚣张。他们的行为引起了砖厂工人、车队同事和当地居民的公愤。律师在调查中,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并应大家的要求向法庭递交了二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王长花的联名书。一份是砖厂工人的联名书,一份是32路车队职工的联名书,这二份联名书说明,王长花长期承受极大的压力,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张文霞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也不被大多数人接受。法律本身是惩恶扬善,难道王长花的遭遇不应该得到同情吗?恳请法庭依法对王长花从轻处罚!”

    审判大庭在一阵沉默之后,响起一阵雷鸣般的掌声,人民群众内心所向。鼓励辩护人吕星科辩论的掌声持续了很长时间才停下来。

    控辩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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