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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洋天下 第一卷 【200】一箭三雕(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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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明律》中犯ān主要有以下的处罚措施:

    凡和ān、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ān、杖一百。

    ○强ān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ān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ān刁ān者、男女同罪。ān生男女、责付ān夫收养。ān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ān夫者、ān夫、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ān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ān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ān事者、减二等。

    ○其非ān所捕获、及指ān者、勿论。若ān妇有孕、罪坐妇。

    这里的犯ān则属于刑律,《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ān》《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ān”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ān”以及雇工人殴、骂、ān、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那么是什么是大明律呢?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d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大明律》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在《大明律》中则包括《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的zngāng集权ri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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