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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世袁世凯之大总统传奇 第一卷 蒙古(第2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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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的剥削ri益加重。

    牲畜是蒙古牧民的另一主要生产资料。各阶级的占有情况也是极不合理的。蒙古王公贵族、上层喇嘛、官吏等拥有大量的牲畜,"富者驼马以千计,牛羊以万计",而被称之谓"穷丁"的广大牧民,却一无所有或只有少量牲畜。1733年,科尔沁右翼后旗地方,没有牲畜的箭丁人数达2614名、随丁207名,有一两头牲畜的箭丁71名、随丁10名。土地和牲畜的封建占有制,已成为蒙古社会最基本的剥削手段。

    随着大批内地农民的流入和蒙垦事业的迅速发展,在牧区、农村开始出现雇佣放牧和雇工等新的剥削形式。由于蒙古社会阶级分化的ri趋明显,严重的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弛,贫苦牧民纷纷逃离牧场,投靠在大封建主名下放牧,形成牧主与牧工新的阶级关系。这种新关系已不完全是人身依附,而是一种雇佣关系,或货币关系,对牧工的剥削已为工资掩盖起来。牧工放牧制的产生和发展,是蒙古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农业和半农半牧蒙旗,除地租剥削外,雇工剥削现象也ri益严重。破产的蒙汉农牧民,往往投到地主那里"雇工觅食",当长工;也有部分人打短工,按年或按月ri支取工钱。这种支付工资的剥削形式具有资本主义成分,成为蒙古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标志。由此说明,鸦片战争前夕的蒙古地区,已出现牧主经济、地主经济。

    清代蒙古社会经济基础仍以个体阿寅勒牧业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密切结合为其基本特征。蒙古牧民除放牧牲畜外,还必须从事简单的家庭手工业,取得最基本的ri用必需品,以维护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所以说,蒙古的家庭手工业是牧业及农业的副业,它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家庭手工业主要为游牧生产和生活服务。生产原料是现成的毛皮、nǎi类等畜产品,经加工后制成皮袄、马靴、毛毡、毛绳、ru酪等ri常生活必需品,除供自家消耗外,还可有少量产品"孝敬"统治阶级。谈不上手工作坊或手工业中心的存在,生产具有很大的局限xing。到17世纪末,汉族手工匠人不断进入牧区和农村,从事熟皮、制毡、酿酒、磨面,以及制作蒙古包、首饰、鞍具、法器等手工劳动。也有部分牧民转入手工业。在这些手工作坊内,生产关系是封建xing的,雇佣关系带有不同程度的奴役xing质,还不完全是含有资本主义萌芽xing质的私营手工业工场。其中许多小手工业者和手工劳动者,原由内地破产的农民转化而来。

    蒙民取得手工ri用制品,一般要通过实物交换来实现。尤其封建上层的商品需求量更大。大小汉族商人首先同蒙古王公等勾结起来,通过"信用关系",将货物赊销出去,等到牧业旺季,再以牲畜或畜产品抵还,收本取利。也有部分蒙古王公、牧主、上层喇嘛等弃牧经商,参与其间。商业高利贷活动,在蒙古地区也很猖獗,它以金钱或实物供给僧俗封建上层挥霍,唆使他们以牧场或牲畜作抵押,然后通过这种债权关系,大量占用牲畜或牧地,并进而垄断负债蒙旗的商业贸易。旅蒙商同蒙古封建上层人物互为利用,互相勾结的商业活动,打着鲜明的封建烙印。这种剥削虽不致改变生产方式,却使各蒙旗大量负债。一些商业资本,利用蒙古与内地及蒙旗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商品供需的不平衡,把持、cāo纵商品市场,进行投机倒把等活动,以牟取暴利,扩大积累,使小生产者和农牧民加速破产,这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不过,在强大的封建经济压制下,还仅仅是萌芽而已。

    盟旗制度实质上是对蒙古封建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它是zhong yāng集权制下的封建领地制,有别于封建割据时期的蒙古封建领地。它在原鄂托克基础上改建为旗,有其管辖的领地和平民,札萨克旗长由清廷直接任命,不再是集大权于一身的蒙古封建领主。旗地一经划定,严禁相互侵越兼并。王公贵族以及平民人等,不得随意越过旗界,如果私越旗界,都要受到罚畜等严厉惩治。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各旗封地,实际上是隔绝、分化蒙民。清廷甚至颁布内蒙古地区的蒙古人不得同其他地区蒙古人通婚的禁令。凡内蒙古台吉等若擅自与喀尔喀、厄鲁特有婚姻来往,立即革去爵职,不准承袭,所属平民拨归近族兄弟,家产及牲畜没收归公。以后又规定"凡王以下至闲散蒙人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特、巴尔呼结亲者,照定律治罪"。禁止蒙民之间通婚已属罕见,而其处罚又如此之重,不但罪及本人和有关人等,连失察卡伦官员也要受到革职、抄没家产等严厉处分。

    在建立盟旗制度的同时,清廷用王公制度取代蒙古的封建领主制。以此笼络、驾驭蒙古的封建上层。清代蒙古的封建等级制度是完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根据各人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确定的。这种封建等级制,从实质上讲,同北元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凡有功于清王室的蒙古封建主和其他人员,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爵位。其下还有台吉,也分为四等。喀尔喀部虽留"汗"号,但已名存实亡。在王公贵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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