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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 章节目录 第168章 、旧案(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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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健的老朋友连续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其入伍当新兵时的副连长易兴转业后扑腾数年,曾经帮人经营过一个酒楼、生意很红火;不知谁提议易兴“不要再为他人做嫁衣裳”了、趁早另外搞一个自己的事业。易兴企图把这个“发财”机会与“战友”连续共同分享;时任省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连续、又想给副总吕志也分一杯羹,三人便合伙在百年大厦裙楼顶层、开办一家名为“百年酒楼”的餐馆,由易兴出面办手续;因为连续和吕志是“国企高管”、只能做隐名股东,但是他俩不仅实际投资,连挂名老板易兴的股份、也是他们全部代垫资金,形成出钱与出力不同的“分工”局面。另外,连续和吕志还有利用职务之便“拉客”的任务,易兴基本上只负责“百年酒楼”的日常经营管辖。

    吕志以省物资厅长秘书身份、下放到直属一级公司当一把手时,恰巧连副团长刚刚成为军转干部、到物资厅二级公司任党总支副书记(后升书记),在当时的物资系统当中,俩人的职权、地位还比较悬殊。过了数年,吕志所在的公司基本搞垮、连续所在的公司却升级升格了,连续任一把手不久、吕志突然调来给他任排名最后的副手。因为连续看到吕志的潜力,便有三人合伙之事。

    “百年酒楼”刚搞起来,连续又突然被调到B市去了,而且吕志还不能马上当接班人;接着餐馆的麻烦不断。连续一度想把常健也吸收为合伙人,常健不愿意入伙,只是“半义务”帮忙处理酒楼的法律事务。

    最初,大家还想把餐馆继续搞下去,也不是企盼它非“百年”不可,起码得先把本钱捞回来吧!因此,起诉到西区法院的情况为:

    原告易兴,被告一元兴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二佳家物业管理公司。

    诉讼请求:1、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对百年大厦裙楼第五层的正常使用;2、令俩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人民币;3、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X年10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使用百年大厦裙楼第五层经营餐饮业(暂定二年期限);同时,百年酒楼的前任经营者将其固定资产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支付了转让费21万元,并支付租金XXXXX元。从200X年4月开始,被告一未告知并征得原告的同意,即与被告二办理“移交”手续;俩被告让民工在原告租赁场地的楼下搞装修施工,乱挖地皮、乱搭架子,拆掉原告的招牌及厨房排烟设备、杂物房,封堵通道,停止裙楼电梯的运行,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餐饮业。经原告的多次交涉,均未能解决问题。期间,原告照常支付水电费、电梯检验检测费以及工人的工资,直至11月15日被告二对原告的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并锁住大门为止。原告认为,俩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对百年大厦裙楼第五层的正常使用,已经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准如所请。

    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法院的主办人是民事审判庭骆庭长,常健以第十五合伙律师所律师身份代理原告,两个被告也有律师分别代理。

    一年之后,法院通知第二次开庭,理由是骆庭长升调南区法院副院长了,其民庭属下的洪法官接手本案、需要重新审理。那时,常健刚刚把个人律师所注销、并且办了歇业手续,因此只能算是公民代理。

    第二次开过庭、久久没有下文,常健无律师证、不便去法院催促;易兴则好象是“崽卖爷田心不痛”、不管酒楼了,也不找法院、法官要审判结果。

    吕志和常健,都是基于连续的关系、才和易兴搞到一起的,不愿、也不好和易兴沟通;几年时光就那么混了过去,吕志当年把老总也退休了。

    后来,连续因故提前退休、返回A市,常健恢复执业、到经贸律师所,大家又想到这个末了的官司,再次“发动”易兴。

    一天,易兴打电话说:“常律师,我找过洪法官了,他已经调到刑庭,案件还在他手上,说是下星期宣判。”

    常健反问道:“具体是星期几?”

    “他说到时候再通知。”

    直到“下星期”周五的下午,易兴也没有消息,常健对连续说:“连总,不知道是易老板、还是洪法官忽悠人。”

    “这个老营长,只能催他了。”

    第二次,易兴打电话说:“常律师,洪法官说、让我们明天上午到他办公室去,有问题需要同我们当面商量。”

    第二天上午、常健和易兴到法院刑庭洪法官的办公室,一个既象书记员、又象实习生的小伙子告诉他们:洪法官有事不来了,他下午要在2号法庭开个庭,可以晚一点来找他,届时肯定会见到人。

    下午,常健和易兴到法院2号法庭,果真见到洪法官带两个“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一个刑事案件,他们只能耐心等候。快下班时,洪法官“庭审”结束后匆匆接见常健和易兴,他说:“还要再开一次庭,你们的诉讼请求要改。”

    常健问:“好几年了,为什么要这样?”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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